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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突发!刚刚苏州发布人才新政,落户门槛放宽



重磅突发!

刚刚苏州再发新政,落户门槛再放宽!

非全日制本科也能落户!

大专落户年龄放宽至45周岁!

大专社保缴纳年限放宽,从6个月缩为1个月!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社保同样适用

本科学历、中级职称和技师可“先落户后就业”

优化落户流程

在苏就业人员,取消档案调入前置条件!


以下为《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草案)

起草说明原文:

关于《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

(草案)起草说明

我市现行人才落户政策自2020年5月起颁布施行已满三年,为我市引进各类人才发挥了强有力的政策引擎作用。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力资源加速集聚,推进“产城人”融合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拟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

一、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一)政策沿革。苏州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进入21世纪以来五次修订人才落户的相关政策,并在当期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2020年落户政策修订以来,人才落户已成为我市人力资源供给及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

(二)现行人才落户政策调整的必要性。人才落户政策的调整符合国家政策导向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落户限制,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党和国家确定的战略任务。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在立足实际的情况下,有必要对人才落户政策适度调整优化。人才落户政策的调整是城市竞争发展的适时之举。近年来,随着人才争夺愈演愈烈,结合市情放宽人才落户政策成为城市竞争的趋势所在。现行人才落户政策受购房、积分落户等政策调整影响,影响力正在降低。尽管我市现行人才落户政策在过去几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存量人才落户需求的释放、积分落户门槛的降低、购房政策的放宽等原因,目前我市人才落户政策的吸引力正在降低,削弱了人才落户政策对改善人口结构、激发社会活力、撬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三)起草过程。我局于8月启动人才落户政策修订工作。8月底9月初,我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分两组赴兄弟城市开展实地调研。在对兄弟城市对标调研的基础上,结合5-7月我局开展的人才落户效应分析问卷调查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企业HR、人才群体系列座谈会,9月15日形成《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结合意见进一步对《草案》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草案》制订遵循原则:一是体现苏州秉持开放理念,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的决心;二是与市区积分落户、四县市放开落户政策之间做好统筹谋划,错位吸引人才落户;三是增强城市对人才的吸引力。《草案》共十四条,与2020年人才落户政策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进一步扩大“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主要涉及三类对象:一是对现有“先落户后就业”中的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取消“全日制”和“学士学位及以上”要求;二是对符合年龄条件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允许其“先落户后就业”;三是对符合年龄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二级及以上、符合我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人员,允许其“先落户后就业”

该规定将“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大幅度放宽至本科学历、中级职称和技师,充分彰显苏州开放包容、广邀天下英才的决心和诚意。

(二)首次将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纳入了人才落户对象范围。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最新施行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落户。该规定将社会和企业普遍认可和欢迎、取得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纳入了人才落户对象范围。

(三)对其他群体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一是对大专落户,一方面,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将社保缴纳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1个月。另一方面,放宽年龄限制,将落户年龄放宽到45周岁,但保持社保缴纳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是对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落户年龄条件从35周岁放宽至40周岁,社保缴纳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3个月

三是对申请落户前一年内在上海市、江苏省(不包括苏州市)、浙江省、安徽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申请落户当月在苏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

以上三条规定,一是符合长三角一体化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对苏州吸引更多高素质产业工人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二是将35周岁以下的大专生,社保缴纳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1个月,精准吸引青年人才落户苏州,有利于我市人口结构持续优化。三是将高级工的年龄条件设定为40周岁,社保缴纳时间设定为3个月,与我市高级工结构规模现状相适应。

(四)优化简化了申报审核流程一是对在苏就业人员,取消档案调入的前置条件;二是对在苏就业人员,可选择本人或所在单位进行申请。该规定通过压减申报材料,简化申报流程,进一步推进人才落户服务提质增效。

(五)加强对人才落户的监管。一是申请人存在严重刑事犯罪记录,不予办理落户手续。二是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3年内人才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该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才落户政策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人才落户环境。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0日

以下为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草案)原文

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力资源加速集聚,推进“产城人”融合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落户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人才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人才落户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型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不含本数)45周岁以下,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的。

学历型人才所获学历、学位应当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认可。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技型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副高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最新施行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型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的。

技能型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类别应当在最新施行的我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

第六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龄不受限制。

第七条 申请落户前一年内在上海市、江苏省(不包括苏州市)、浙江省、安徽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但申请落户当月应当在苏州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申请人才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提交落户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已在苏就业的,向所在单位注册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二)申请人未在苏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三)申请人未在苏就业、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向拟落户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申请人应当按照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提交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查实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3年内人才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情形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人才落户实行公示制度。对申请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学历、职称、技能等级等信息通过市级以上公共信息平台等途径对外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已在苏就业的,可以在其落户手续办结后,将其人事档案转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未在苏就业的,应当在其人事档案转入后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按规定随申请人同时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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